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时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 、迟到 30 分钟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索要考卷者;
2 、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拒不服从监考员指挥,强行参加考试者;
3 、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人员执行公务、扰乱考场秩序者;
4 、交卷后在考场周围谈论考试内容,影响他人考试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
5 、进入考场后不按号入座,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无理取闹者;
6 、威胁监考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者;
7 、带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等拒不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者;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1 、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2 、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的;
3 、互相交换试卷的;
4 、考试时间终了不停止答卷的;
5 、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的;
6 、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7 、利用手机、传呼机及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的。
三、处分
1 、凡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 0 ”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 、违反考场纪律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 、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 、在校期间作弊两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 、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