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政策法规————
 
 
 
 

潍坊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院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外教学点系指经潍坊学院审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的教学点。

教学点是我院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我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

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我院与之签署的办学协议,执行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 置

 

设置校外教学点,可由拟设点单位直接与成教学院联系,也可由校内系部与成教学院联系并提出申请,由成教学院统一向学院申报。系(部)拟设点专业一般是本系所属专业。拟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教学点。学院不与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办学协议。

教学点的设置布局要合理,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只设一处教学点。潍坊城区内原则上不设立教学点。函授生应就近入学,教学点覆盖范围内函授生原则上不跨点入学。

设点单位必须能够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学习场所和其它教学实验、实习条件,能提供或筹集办学经费。

设点单位经学院考察、审核符合条件者,由成教学院代表学院与有关单位签订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四)教学点经费来源和学费管理办法。

(五)履行协议的期限。

(六)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职 责

 

一、成人教育学院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教学点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安排招生计划、新生录取。

(四)组织制定教学计划,负责整个面授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教学检查、监督、评估和期末考试工作。

(五)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六)负责学生的教材供应、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

(七)定期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教学点进行检查或评估。

(九)组织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教学系部的职责

(一)在学院的领导下,协助成教学院组织管理教学点的教学活动。

(二)按照有利于教师授课和学员自学的原则,组织制定教学实施计划。

(三)选派主讲教师。

(四)对教育质量及在教学点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组织好各教学点相同课程任课教师的集体备课。

(六)跨专业招生需经有关系(部)共同协商、共同实施。

三、教学点的职责:

(一)协助我院做好在本点所辖区域的生源发动工作。

(二)协助我院做好本点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根据我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辅导任务,按学院要求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组织教学。

(四)配备思想觉悟高、热爱成教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

(五)及时到我院征订教材和辅导材料,并及时向学生发放。

(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七)向我院推荐辅导教师,协助我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九)及时向我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定期对本教学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积极配合我院和有关部门对本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二)每学期向我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办学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四、设点单位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主动配合我院落实教学点的建设,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三)做好教学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教学点工作。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一、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辅导教师既可由我院从本院教师中选派,也可由教学点向我院推荐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成教学院审核同意发放聘书后,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我院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四、我院成教学院负责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定期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 经 费

 

一、教学点所需经费,由设点单位提供或筹集。

二、教学点的学费分成,必须用于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三、学院与教学点的学费分成按协议规定执行。

四、学院收入部分内部分成按照学院 30% 、系(部)(本系组织生源) 70% 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一、对组织教学、管理优秀的我院系部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业务水平高、授课效果良好、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的教师,在评优和晋职上可优先考虑。

三、对办学规模大、管理规范的教学点定期进行表彰。对各教学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和辅导教师给予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点,视其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或撤消该教学点:

(一)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办学协议;

(二)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三)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四)以我院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或超出教学点职责和建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不认真授课,教学评价极差,或在学生中影响恶劣的授课教师,扣发授课酬金,取消其授课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要及时更换。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教学点。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潍坊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潍坊学院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