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业
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从业人员拓宽知识、专业领域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 ( 国办发[ 1993 ] 3 号 ) 中的有关规定,对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办法及程序
1.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须由按有关规定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举办学校应具有较高的办学质量、较好的管理水平,其开设专业应为社会急需且有较好的条件和一定开办经验。
2. 学校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应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举办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学历教育只限在专科层次举办。未经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生。
二、招生计划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纳入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并计入该专业招生总容量。
三、招生录取
1.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其工龄、年龄不予限制。
2. 资格审查
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报名时须交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审核认定。
报考脱产学习的在职职工,须经本单位批准。
3. 入学测试及录取
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应具有与第二专业所属科类相应的高中文化基础。原则上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学校可根据第二专业教学的要求和考生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测试办法。
学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两类考生录取总数不超过核定的该专业当年招生容量,学校提出初步录取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审定后,办理录取手续。
四、教学计划与学籍管理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教学计划,应按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 教成[ 1992 ] 18 号 ) 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在保证达到大学专科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和第二专业的需要适当增加选修课。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教学计划要经过论证,并按学校的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原则上应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课程,经学校测试或由学生提供原学习成绩,确实达到本校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可准予免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能免修。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学分制。五、证书及颁发
学生按规定修完第二专业专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或累计学分达到要求者,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中注明 " 第二专业专科 " 字样,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验印、颁发与其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