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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高师函授教育关于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 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山东省高师函授教育关于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

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88] 鲁教师字 18 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有关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各教育学院:

现将我厅拟定的《山东省高师函授教育关于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印发给我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师范教育处。

 

山东省教育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高师函授教育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

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师范院校(含教育学院)举办函授教育(含音像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我省高师函授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规定,特提出我省高师函授教育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师范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各高等师范院校要在办好全日制(含脱产进修)教育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大力举办函授教育。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院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函授教育规划的落实。各校必须努力改善函授教育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

二、高等师范院校举办函授教育,必须坚持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发展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方向,必须把培养中等学校师资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高等师范院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分正规划的学历教育(本、专科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两种。

目前,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应以举办学历教育为主,辅以岗位培训教育。教育学院应坚持岗位培训教育和举办学历教育并重的方针。

四、高师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属本科师范院校应以举办本科函授教育为主。招生区域的划分:山东师范大学着重济南、青岛、淄博、潍坊四市,曲阜师范大学着重济宁、枣庄、临沂、泰安、菏泽五市(地),省教育学院为惠民、东营两市(地),烟台师范学院为烟台、威海两市,聊城师范学院为聊城、德州两地区。

师范专科学校和市、地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本地区的专科函授教育。其承担的任务与招生区域的划分,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企业部门申请代培师资原则上由企业部门同有关办学单位协商解决。

各高师范院校原则上要根据分工区域,具体安排每年的招生计划。同时又要在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在招生专业和招生地区等方面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对于一时无力承办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招生的专业,可以打破区域界限,由其他学校招生,但招生学校必须同有关院校协商并取得同意。为避免各校在同一地区形成专业、层次上的交叉覆盖,或出现招生安排上的空白地区,学校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招生计划工作会议,统一商定各校招生计划。

五、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院校,必须把函授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当作一项长期的中心工作来抓,要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成一支适应函授教育发展需要的高质量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在充分发挥全日制教育师资优势,组成一支力量雄厚的兼职教师队伍同时,注意配备一定数量的函授专职教师。

教育学院的函授教育,应与脱产进修教育的教师形成一体。举办脱产进修教育与函授教育教师的力量分配,学校要统筹安排。

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要按照国家教委( 85 )教计字 090 号文《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函授教师可定编定人,也可定编不定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六、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改善函授教育的办学条件。函授生到校学习期间,要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学生宿舍以及其它教学、生活设施。

七、凡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函授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验、函授、复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答辩等占用的工作时间,应作为学习公假。可以享受本单位其他人员同样福利待遇。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由函授生所在单位解决。函授生所在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学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高等师范院校举办函授教育,由招生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负责对函授生进行教育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函授站行政上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指导。

设站单位要加强对函授站的领导,保证其适量的人员编制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县、市、区函授站一般配备三至五人,市、地函授站一般配备五至七人。县、市、区函授站的经费可按每生每年二十五至三十五元,市、地函授站的经费可按每生每年四十至五十元的标准,由设站单位从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列支。对于非教育系统的函授学员可参照上述标准酌收管理费。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院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备课、交流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函授站工作人员的职称待遇按同级教育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对待。

九、加强函授教育办学质量和效益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和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评估结束后,应写出评估总结,对办学质量高的院校予以表彰。对办学质量差的院校,应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并令其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对管理混乱、办学质量差的院校,应停止其招生,并限期整顿提高,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

十、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学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函授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覆盖范围,分别设立函授学院、函授站(处)或函授科,并列入学校机构序列。

举办函授教育五年以上,设有比较齐全的本、专科函授专业,在籍本、专科函授生在四千人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各种办学设施能保证函授教育需要的学校,可设立函授学院;设有本科或专科函授专业,在籍函授生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的学校,应设立函授站(处);设有专科函授专业,在籍函授生在一千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应设函授科。

学校的函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函授教育的计划、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函授教育方面的基建设备、后勤等工作,应与全日制一视同仁,分别由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归口管理。

十一、高师函授教育的经费,主要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解决。非教育部门委托培养师资的经费,原则上由委托部门按规定的经费标准拨给学校或由委托部门与举办学校商定。

高师函授教育经费,必须用于发展函授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师范院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函授教育工作,相关系(科)应有一名主任全面领导该系的函授教育工作;各相关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主管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关心和支持函授教育工作,配合学生做好本地区函授生的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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