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据鲁教成文 [1994]5 号文修改)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经省招办批准录取的新生,均能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
第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者,应予取消入学资格。报名和招生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学籍。
已录取注册的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学校应将新生名单在第一学期末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有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档案。学生离校时学校将有关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学籍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成绩与考核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第七条 学生在政治思想批的方面应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对学生操行考核,要把在校内外表现联系起来进行。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方法。
第九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学校自定。省教委组织的抽查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抽考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考查课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者“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缺课时、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其中一项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按不及格处理。待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如缓考不及格不在给正常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课,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已取得单课证书者,可持证书想学校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课程一般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学校同意后,应由学校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年,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三、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者,予以升级。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分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计算。( 2 )对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各学年累计经补考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若学校该专业无后续班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令其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应在结业后修业年限内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者;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二分之一者。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二年内(含二年)给予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按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能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应按《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每年办理一次,由转入学校于每年 10 月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 1 )学生在学期间留级超过两次者;
( 2 )学生在学期间操行不合格者;
( 3 )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4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 5 )其他各条款中应予退学处理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要下文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四、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军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十分之一着,应令其退学。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先进,给予表扬或奖励。评定标准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指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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