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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 87 教高三字 002 号 1987 年 2 月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

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 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 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专科函授教育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八条 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函授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的专业名称,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教 学

第九条 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订函授教学大纲。

本、专科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

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二条 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同时充分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面授教学要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三章 科 研

第十三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除一般的科学研究外,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应着重在对函授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高等函授的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高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同时也可以结合函授生从事的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教师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

第十五条 加强函授教师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函授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组成。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编制。函授教师可定编到人,也可定编不定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函授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要积极钻研业务,编好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门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对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核,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从教学成绩、编写教材、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考核。在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国际交流、以及学术休假等方面,应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生活中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

对于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函授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并对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在职函授生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对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函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函授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验、面授、复习和考试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答辩等占用的工作时间,应作为学习公假、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函授生所在单位报销。函授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函授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 函授辅导站

第二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与函授生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配合,双方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主办学校应聘请思想作风正派、大学毕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担任函授站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集体备课、交流辅导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方面进行指导和检查。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办学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函授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有组织的评估,评估工作应聘请经验丰富的函授教育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和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覆盖范围,分别设立函授学院、函授部(处),或在学校教务处设函授科。

函授学院、函授部(处)、函授科列人高等学校机构序列,学校应根据函授生规模和开设的专业,确定管理干部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函授学院、部(处)主要负责函授教育计划、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函授教育方面的教育、设备、后勤等工作,分别由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函授教育工作,相关系应有一名主任全面领导该系的函授教学工作,各相关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主管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函授教师成立函授教研室或函授教学小组。函授教研室主任,应由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函授教育各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选派作风正派、熟悉教学业务、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对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经费,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函授生所在单位缴纳和函授生本人适当交费等三个渠道解决。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

 

国家教委 教成 [199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函授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是指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函授教育。

本《要点》所称主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批准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四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只能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 主办学校应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全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六条 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学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以及教学所需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第八条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九条 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十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三章 面 授

第十一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面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专业相同授课时数的 40% 。每学期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三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第十五条 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自学、作业

第十六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 《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 20 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拟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学校或函授站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函授生的自学。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应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 6 小时。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五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六条 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辅导教师深入学习小组或对函授生个体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需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函授生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校或函授站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标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要认真判阅函授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 3 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选派。试卷要经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审阅。

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或管理干部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安排 25 至 30 名函授生,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 2 名以上监者人员。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填写好监考记录。

第三十四条 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学校应建立复查试卷制度,试卷保存到函授生毕业。

第九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人数,文科不超过 8 人,理、工科不超过 5 人。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校进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档案。

第十章 电化教学

第四十一条 电化教学是加强教师指导作用的一种辅助手段。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助教学。辅助教学手段不能代替面授教学。

第十一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本《要点》既是对学校实施函授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评估制度。对于认真按本《要点》规定组织函授教学,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本《要点》组织教学、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要给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函授办学资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本《要点》检查评价各专业及教师的函授教学。对教师和函授生的奖惩比也应以本《要点》各项规定为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按本《要点》实施教学。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可根据本《要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要点》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国家教委成教 [1993] 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 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 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不承担第十四条第 ff 或 ffi 项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 函授站设站长 1 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 1- —— 2 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 100 人配备管理人员 1 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的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的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及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国家教委教成厅 [1994]8 号 1994 年 10 月 17 日公布)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 、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 、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 、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 、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 、学校函授教育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的学历。

3 、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授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 、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 、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 、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 、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 、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 、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4 、各门课程均有本校主讲教师承担面授教学任务。

(五)、办学经费

1 、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学校主管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拨款专款专用。

3 、函授教育的经费用于函授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学生管理

1 、学生的学籍档案齐全、准确。

2 、函授生集中教学时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

3 、定期检查学生的自学进度,交改作业情况和平时成绩。

( 三)、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1 、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2 、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3 、有检查和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的记录。

(四)、教学过程管理

1 、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2 、各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符合《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

3 、各专业面授总学时数、诸课程面授次数和时数符合规定,实验,实习达到教学计划要求。面授、签疑辅导安排合理,达到教学要求。

4 、作业的收发、批改、登录及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对作业环节检查等有严格的制度并有相应的资料。

5 、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纪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6 、切实完成了函授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7 、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导教学。

(五)、函授站管理

1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2 、设站符合建立函授站的原则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建站的协议和手续完备。

3 、学校向函授站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函授站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管理水平。

4 、学校与函授站分工明确,对函授站的管理制度严格,情况清楚。

5 、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指导、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并区别函授站的情况进行表彰、批评和调整。

6 、学校对辅导教师的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教育

1 、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教育。

2 、良好的校风、站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 、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 、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 、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和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并有与之配套的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3 、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4 、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育改革,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三)、学生学习效果

1 、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 、学生成绩分布合理、优秀率、及格率合适,毕业率适当。

(四)、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

1 、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 、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3 、学校函授教育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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