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对 1991 至 2000 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维护国家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保护高等学校及其毕业生的权益,打击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证书行为,我部决定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办学单位自 1991 年至 2000 年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登记。经登记的学历证书由我部审核后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数据库,供社会用人单位网上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毕(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军队院校按国家委托培养计划所招地方普通教育班、成人教育班毕业证书。
二、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军队院校地方班毕(结)业证书登记的内容为: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 学习起止日期、专业、层次;
(三)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或远程教育);
(四) 毕(结)业、证书编号;
(五) 毕(结)业学校名称。
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登记内容为:
(一) 姓名、性别;
(二) 专业层次;
(三) 学习形式(自学考试);
(四) 获得毕业证书时间;
(五) 证书编号;
(六) 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以上第二、三项内容从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登记册(或毕业证书登记册)中采集,应是原证书中所具有的。原证书的内容不能改动,没有的亦不得添加。
四、调整合并或变更名称的高等学校,由调整合并或变更校名的高等学校按历史年份存在的校名登记,即已经颁发的学历证书上的校名与登记的校名要一致。被撤消后不存在的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找档案并予以登记。
五、登记方式按我部统一编制的数据采集软件录入或转入数据(软件另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此项工作。请于 2002 年 9 月底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应予登记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汇总、审核后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
二 ○○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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