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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1 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1 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1 年 2 月 16 日)

教学厅 [2001]2 号

2001 年,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这是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打击社会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书行为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 [2001]4 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 2001 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注册。

   二、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2001 年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但须按同样的要求、时间注册。由于该方面管理软件建设未完工,先采取数据库形式,按本通知所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用软盘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四、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单位申报证书注册时,须附视听生学业成绩表。

   五、中等专业学校经批准举办的高职(大专)班,毕业证书由举办学校具名颁发、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 “xx 大学(学院) xx 分校(院)、 xx 大专(高职)班 ” 等名义招生的,毕(结)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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