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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

(国务院 [1980]228 号摘录)

 

发展高等教育也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是已为实践证明的既经济又有效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应当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工作,应当采取积极恢复、大力发展的方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要全面规划,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分期分批地把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工作开展起来。到一九八五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本科、专科在校学生总数,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考虑业余学习的特点,在学习内容、课程安排和修业年限等方面,应当灵活多样。可以办本科、专科,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也可以开设若干单科,供参加学习的人根据需要选举;还可以开设一些新技术学科内容的课程,为在职人员提供接受新的科学技术教育的机会。本科和专科的修业年限可长可短,可以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参照全日制高等学校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保证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的水平。

本科和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由举办的高等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完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的,发给学习成绩证明书。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所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毕业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授予学位。

在职人员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使用、评定职称和进行套改等问题上,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毕业生同等对待。

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日校与函授教育、夜大学的关系,真正做到两种形式并举。函授部、夜大学要配备又红又专、年富力强的相当于系或高于系一级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要有一位校(院)级领导干部分工抓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系、教研室的潜力,并给函授教育、夜大学创造有利于教学的条件。

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所在单位,应当把组织职工参加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学习与本单位培训干部的计划结合起来,把它作为培训干部的一种形式。要保证函授生和夜大学学生的学习时间和必要的学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端正学习目的,走又红又专的道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坚持不懈地奋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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